記者林昱孜/台南報導
女子被押入車內猥褻,對方因未起生理反應,二審獲輕判。(示意圖/Pixabay)沒有起生理反應獲得輕判!一名女子在嘉義縣某停車場彎腰整理後座時,突然被陌生洪男推進後座,並扯衣舔耳、下體頂著臀部,她嚇壞趁隙逃跑報警;一審洪男被依強制性交未遂罪處4年2月,案經上訴後,台南高分院認為,洪男「未脫褲、未起生理反應」改依強制猥褻罪,判處2年刑期。全案可上訴。
洪男在庭上推翻警詢說法,否認犯案,並稱當時提及「向她搭訕時,臨時起色心,並撲倒親臉頰」,是依照員警要求陳述,並要他在檢方訊問時,也要照此回答,才會被檢察官放出去。
此外,洪男辯稱,該名出庭作證女子與警方所提供照片截圖不同,根本就是假的被害人。台南高分院認為,且洪男友多項前科遭提起公訴,若員警有不正當方式要求陳述,不可能不向檢察官表明此事,員警無利誘不實自白,而被害女子當時左臉採證,檢驗出洪男唾液,在庭審時數度哽咽、流淚,得以佐證證詞可信。
台南高分院指出,洪男否認有強制性交犯意,僅坦承有猥褻女子,從客觀行為來看,洪男並未脫下褲子,且被害女子臀部被頂未感覺到生理反應,也記不起來是否有被掀裙子,因此改依強制猥褻罪,判刑2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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