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彰化報導
男子酒駕撞死人肇逃還找妻頂罪,態度惡劣,台中高分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圖/資料照)彰化去年發生一起酒駕奪命事故!一名黃姓男子酒後駕車,撞上在路邊散步的老夫妻,造成老先生重傷不治、老太太多處受傷,事後非但未停車救人,反而短暫停留僅6秒即加速逃離現場。彰化地方法院以酒駕致死及肇事逃逸致死等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9年6月。黃男不服上訴,主張酒測與行車紀錄器取得程序有瑕疵,但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2024年3月16日自中午至傍晚,在友人家中連續飲酒。明知體內酒精濃度超標,仍於晚間7時37分駕車上路,未料開車僅1分鐘,撞上正在邊走邊聊天的黃老先生與妻子。
撞擊相當猛烈,黃老先生當場被撞飛摔入排水溝,頭部重創併發呼吸衰竭,手肘亦出現開放性傷口,送醫搶救無效,於同年4月6日身亡;蘇姓妻子則多處擦挫傷,驚魂未定。
令人難以接受的是,黃男肇事後未停車查看,亦未報案,只在現場短暫停留6秒隨即逃逸。警方循線追查,於當晚10時將他攔下,酒測值仍高達每公升0.7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與肇事逃逸罪法辦。
案件由國民法官參與審理,一審認為黃男酒後在偏僻道路上行駛,本應提高注意義務,卻任意駕駛釀成死亡事故。撞人後又企圖規避責任,甚至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拍下他撞擊瞬間驚呼、停車、換檔、拉手煞車後才逃逸,甚至事後打電話給妻子,暗示若沒有證據「這件事應該就沒有了」,要求妻子替他頂罪,犯後態度惡劣。加上未積極賠償與家屬和解,悔意不足,因此依酒駕致死判7年2月、肇事逃逸致死判4年8月,合併執行9年6月。
黃男上訴稱酒測程序、行車紀錄器提供等均有法律瑕疵,證據能力不足。惟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事實認定正確、法律適用無誤,量刑亦屬合理,黃男上訴理由不足,全案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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