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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軍跟少女「發展肉體關係」挨告…哀求:一家三口全靠他…賠40萬免囚

記者陳弘逸/新竹報導

職軍跟少女發生肉體關係挨告,賠償40萬元達成調解,獲判緩刑。(示意圖/PIXABAY)
職軍跟少女發生肉體關係挨告,賠償40萬元達成調解,獲判緩刑。(示意圖/PIXABAY)

新竹縣葉姓職軍去年透過網路認識仍在讀國中的少女小花(化名),兩人碰面在男方租屋處發生肉體關係,之後私下約會又2度做出猥褻行為;事後被女方父親得知,憤而提告;葉男認罪以40萬元達成調解,並先支付20萬元,後續依約賠償,他也向法官自述,家境免持,需撫養一家三口,獲判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應接受2場法治教育,禁止對小花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男為現役軍人2024年11月間,透過網路認識仍在讀國中的少女小花(化名),兩人初次碰面後,就發生肉體關係。今年私下約會,又2度做出猥褻行為;被女方父親發現,憤而報警提告。

偵審期間,葉男都坦承犯行,以40萬元達成調解,先支付20萬元,自述仍高中畢業,仍在服役中、未婚無子女、家中有父親、祖母、妹妹,是主要經濟來源,家境免持。

法官認為,案發時小花年紀甚輕,對男女情慾之事尚屬懵懂,性自主權認知未趨成熟,但葉男仍為滿足一時性慾跟少女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可量無前科,素行尚可,已獲得女方父母諒解。

法院審理後,將他依現役軍人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又現役軍人犯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行為罪,共2罪,應執行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須履約賠償,應接受2場法治教育,禁止對小花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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