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保險業務跟女同事發生多次肉體關係,不顧對方有男友,為了確認感情,並脅迫對方,跟男友攤牌或發生15次性行為相抵。(示意圖/PIXABAY)高雄男保險業務大壯(化名),2年前跟女同事小花(化名)發生多次肉體關係,但女方已有男友,為了確認感情,並脅迫對方,向男友攤牌或發生15次性行為相抵;此舉讓小花困擾,無奈向公司提出申訴並提告求償60萬元;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定,大壯有妨害自由的侵權行為,因此判他應賠償10萬元。
判決指出,男子大壯(化名)2023年女同事小花(化名)發生多次性關係,因不滿女方不願跟男友分手,並接受她的追求,並傳訊息恐嚇要向男友坦承不忠,或者發生15次性行為相抵,且不是算次數,而是天數,甚至強調「15次要在摩鐵」,否則後果自負。
大壯的行為,讓小花不堪其擾,直到她向公司提出性騷擾申訴並報警處理,男方才罷手,因飽受精神痛苦,便提告求償60萬精神慰撫金。
大壯則抗辯,不認識小花男友,也不知道他工作地點,根本無法找到對方,會說出這樣的言論,只是想要感情攤牌,希望女方選邊,並無強迫之意,認為請求精神慰撫金數額過高,訴請駁回。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大壯言詞確實具有脅迫要求發生性行為之意,屬強制犯行,卻有妨害自由的侵權行為,因此不採信辯詞。
法官審酌,兩人都從事保險業務,小花月收6萬多元,大壯月收3萬元,依雙方教育程度、身分、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判男方應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