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19歲男子跟少女在河濱公園公共廁所女廁隔間內,發生性行為,遭判刑6個月須賠10萬元。(示意圖/PIXABAY)桃園19歲李姓男子3年前,跟16歲的少女小花(化名)在河濱公園公共廁所女廁隔間內,發生性行為,事後挨告,刑事遭判6個月有期徒刑;事後少女提起民事求償12萬元,李男抗辯,兩人是合意發生性行為,應降低賠償金,法院審理後,判賠10萬元。
判決指出,19歲的李男2023年10月間跟仍在就讀高中的女學生小花(化名)交往,兩人在同年11月8日凌晨0時30分許,在桃園市蘆竹區河濱公園公共廁所女廁隔間內,發生性行為。
刑事部分,李男被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處6個月有期徒刑。
事後小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並求償12萬元,法院依據刑事判決,堪信主張為真實;但李男抗辯,雙方是合意發生性行為,應降低賠償金,並聲明駁回告訴。
民事庭法官審酌,李男不法行為手段、動機及小花受侵害及精神痛苦程度,判決應賠償10萬元精神慰撫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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