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新北報導
新北一名25歲男子,於2024年3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未滿18歲的國中少女,短短3個月內,男子與少女在學校、圖書館、公園廁所、公司廁所內發生性行為,還用手機拍下性愛影片,案件曝光後,男子緊急刪除性愛片,並向警方供稱不知道少女未成年,案經法院審理,認為男子嚴重侵害少女身心,因此依法判處男子有期徒刑5年4月。全案可上訴。
25歲男子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還拍攝性愛片,遭法院依法判刑5年4月。(示意圖/翻攝自photoAC)據了解,男子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少女之後,與對方在多處地點發生性行為,還拍下性愛影片。2024年8月間,警方獲報介入調查後,男子緊急刪除性影像,還辯稱不知道少女未成年,直到法院審理時,他才坦承犯行並寫下悔過書。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男子為滿足一己私慾,侵害未成年少女,審酌女方家長無意和解,並請求從重量刑,因此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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