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公告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包括國外學歷採認部分,刪除「或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者」文字,避免承認野雞大學學歷質疑。
本土小牙醫聯盟籲呼籲衛福部廢止醫師法施行細則。「醫師法施行細則」於民國34年發布至今,期間歷經17次修正。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考量近年持外國醫學或牙醫學歷回國參加考試人數攀升,鑑於各國醫學教育學制差異,最近一次修正是在113年發布。
劉玉菁表示,原本參考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已針對國外學歷審查及採認予以整體性調整,定明畢業學校應為已列入教育部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的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這是依據過去教育部及考選部在學歷甄試及醫師考試資格審查經驗,並無承認野雞大學學歷相關情事。」劉玉菁坦言,由於外界仍有異音,經多次溝通協商後,決定刪除「或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者」文字。
衛福部2月25日發布修正「醫師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根據修正總說明,這次重點包括修正第10條至第12條國外醫學系、科學歷採認規範的畢業學校規定,並配合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實務運作現況,增訂第3條第4項得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分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