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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彈性育嬰留停 雙寶家庭享 60 天額度

財經中心/廖珪如報導

為友善育兒環境,勞動部推育嬰假彈性申請。(示意圖/AI製圖)
為友善育兒環境,勞動部推育嬰假彈性申請。(示意圖/AI製圖)

勞動部為建構友善職場生養環境,115年1月1日推動「育嬰留職停薪照顧彈性化」新制上路,受僱者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但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併入2年育嬰留停期間。受僱者如同時撫育子女2人,子女三歲前以「日」育嬰留職停薪的30日得分別計算,合計有60日的彈性時間照顧生病、停課或停托子女,以此類推,依子女數計算,期使受僱者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平衡。

勞動部說明,過去長期的育嬰留職停薪規定,目的是為了讓受僱者因應長期照顧子女的需求,因此,對於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的受僱者,其申請次數應合併計算,並以最幼子女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自從新制上路後,陸續接獲民眾詢問,受僱者如同時撫育子女2人,彈性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日數,究竟是以最幼子女算30日,或不同子女可以各請30日?為釐清相關疑義,勞動部徵詢專家學者及勞雇團體意見後,於今日(3月20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轉知事業單位,對於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的受僱者,申請「未滿30日」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可依不同子女分別計算。舉例說明,同時育有2名未滿3歲子女的受僱者,可分別申請不同子女各30日的彈性育嬰留職停薪,合計可申請60日。

勞動部補充說明,考量彈性以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政策目的,是為了使育兒育嬰受僱者因應子女急迫短期照顧需求使用,實務上不同子女生病、停課或停托的時間點不一定相同,與長期育嬰留停期間可同時照顧不同子女的情況不同,為符新制政策目的,明確《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所規定之以日申請育嬰留停,不同子女之30日可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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