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洗錢防制法》 擴大沒收不法利得

立法院院會今天(9)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擴大沒收不法利得,納入如銀樓、會計師、律師等負有通報義務,違者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新制最快明年6月上路。

立法院長蘇嘉全9日主持院會,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 圖/記者林敬旻攝

▲ 立法院長蘇嘉全9日主持院會,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圖/記者林敬旻攝)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修正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如果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的財產或利益,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三讀條文明訂「犯第十四條(洗錢)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持有財產無合理來源)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為避免兆豐案重演,三讀條文增訂銀樓、律師、會計師納入通報範圍,若客戶洗錢未通報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緩。

三讀條文加入金融機構制定洗錢防制注意事項,由主管機關定期查核,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或團體辦理,若規避拒絕妨礙查核,主管機關可處50萬到500萬元罰鍰。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會後受訪表示,負有洗錢通報義務的對象除了金融機構外,因應國際組織的要求,增加「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之事業」。

擴大洗錢通報義務對象,條文新增「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行為;律師、公證師、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買賣不動產、管理金錢、證券或其他資產等。

尤美女說,以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遭美方重罰折合新台幣約57億元為例,修正條文規定,金融機構若未依法通報,可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5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為避免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評鑑台灣被列入黑名單,法務部表示,洗錢防制法順利完成三讀,有信心通過APG的評鑑,預計最快明年6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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