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學運領袖黃之鋒以及黃浩銘因「佔中」期間未遵守禁制令離開,上周被法官分別判處3個月和4個半月的徒刑。香港高等法庭上訴庭今日批准黃之鋒的保釋申請,但是另一名被告黃浩銘則未獲准。
▲圖/翻攝自星島日報
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天批准了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他涉及刑事藐視法庭案的保釋申請,讓他以1萬元港幣現金(約3.7萬元台幣)保釋。但不批准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的保釋申請,要繼續還押。
2014年香港爆發雨傘運動期間,示威者佔領中環旺角,警方進行清場之後,仍然有37名示威者並未遵從禁制令離場,因此而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法官上周對其中16名認罪或被裁定罪成立的被告判刑。認罪的黃之鋒被判入獄3個月,被裁定罪成的黃浩銘則被判入獄4個半月。原訟庭法官當時因為沒有司法權處理黃之鋒及黃浩銘保釋,而拒絕了兩人暫緩執行裁決的申請,須即時服刑。案件今日才再由兩位上訴庭法官處理。
▲圖/翻攝自星島日報
上訴庭指出,拒絕黃浩銘之保釋的原因,是看不到黃浩銘的上訴理據有可爭議之處。另外,批准黃之鋒的保釋的原因,是他的年齡方面有可爭議之處,加上他有很強的本地連繫,且需要時間申請法援,故批准申請。黃之鋒的保釋條件除1萬元現金之外,還有不准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每周須到警署報告、居住在報稱地址、若更改地址須在48小時內向香港仔警署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