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林姓及張姓男子日前凌晨2時許,帶著球棒站在街頭,引起民眾惶恐,嚇得趕緊報案,而警方到場時,2人竟辯稱要去卡拉OK店,帶球棒是為了防身,被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法官不採信,認為他們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器械,分別判罰2千及1千元。
據悉,今年3月3日凌晨2時許,2人分別持球棒及金屬棍棒站在街頭,員警到場詢問他們拿著球棒要做甚麼時,他們辯稱,當時要去卡拉OK店,帶球棒只是為了防身。
法官認為,2人去唱歌並沒有帶球棒防身的必要,更何況帶棍棒進入該場所,多半會被認為是來挑釁滋事的, 2人大半夜分別拿著球棒站在門口,已對社會安全造成相當的威脅,因此分別判罰2千及1千元並沒收球棒、棍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