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市1名男子跟有一個女兒的婦人交往,同居後又共同育有另一名女兒,4人同住一個屋簷下,不料,3年前,男子竟趁機性侵「沒有血緣」關係的大女兒,被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可上訴。
檢方指控,2015年5月18日,男子趁同居人帶著自己親生女兒外出時,以「檢查處女膜是否破裂為由」,脫褲性侵沒有血緣關係的大女兒,還問她「要不要當我的女朋友」,被害的大女兒表示,「叔叔」要求不要跟媽媽講,一直到10天後才在餐桌上跟媽媽提起這件事。
▲非親身的大女兒遭叔叔性侵受創,非當事人。(圖/翻攝自Pixabay)
儘管男子辯稱,當天「全家」都在家,不可能性侵,就連被害人母親的證詞都偏向男子,但法院將被害人送台大鑑定,證實大女兒沒有編造故事,並批男子明知被害人年幼無知,而任意對她性侵,戕害少女的身心健康正常發展,惡性重大,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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