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6)日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規定外,為防杜假訊息及境外勢力影響選舉,也增列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另外,大眾傳播媒體不得接受外、陸、港、澳人士及團體委託刊播廣告,違反者將處新台幣20萬至1000萬元,或該廣告費2倍以下罰鍰。
▲內政部部務會報6日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為內政部長徐國勇。(資料照/中央社)
內政部表示,為健全總統副總統選舉作業規範、維持選舉秩序,以及確保選舉公平,內政部於今天部務會報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法重點除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規定,與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歧異規定作一致修正外,也包括定明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以利候選人徵求連署、完備候選人消極資格規範、賦予受監護宣告者選舉權,以及增列防杜假訊息及境外勢力影響選舉規範等。
內政部表示,這次的修法重點之一,是要健全總統副總統選舉之作業規範,因此明定政黨於最近一次區域、全國不分區及原住民立委選舉得票率達5%以上均可推薦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候選人以連署方式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同時配套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規定,將本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歧異規定修正為一致。
同時有鑑於曾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之人,進行刺探、蒐集、洩漏國家機密,或發展組織等行為,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侵害國家法益,為防止犯罪判刑確定者,繼續藉著選舉取得候選人身分,因此草案增列違反《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國家情報工作法》相關規定,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規定。
內政部指出,在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範精神方面,草案係參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修法方向,將輔助身心障礙選舉人投票之人修正為家屬或陪同之人;另為營造友善投票環境,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之規定。至於賦予受監護宣告者選舉權,內政部表示經邀集相關機關及團體召開座談會,考量選舉權為憲法保障之參政權,監護宣告制度則涉及財產、契約等私法關係之處分與管理,兩者規範目的不同,因此刪除受監護宣告無選舉權之規定。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在防杜假訊息及境外勢力影響選舉規範部分,這次修法特別參酌美國「誠實廣告法草案」(Honest Ads Act)規範,定明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或罷免廣告,除現行應載明刊播者姓名外,對於出資者及其相關資訊亦應一併公開,應遵行事項則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辦法,以使競選或罷免廣告資訊更透明。另為遏止外國勢力介入我國選舉、罷免活動,也增列大眾傳播媒體不得接受外、陸、港、澳人士及團體委託刊播廣告,違反者將處新臺幣20萬至1,000萬元,或該廣告費2倍以下罰鍰。
內政部強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完備選舉罷免作業規範,以及維護選舉、罷免活動公正及公平性,具有正面積極作用,如能順利完成修法,最快下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