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普悠瑪翻覆事件奪走18條人命,真相至今仍成謎。駕駛員尤振仲今(28)日發布聲明,指出許多重要關鍵跟通聯記錄有出入,希望當局公布完整錄音檔。晚間行政院「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發言人鐵道局胡湘麟局長提出三大點澄清,指出紀錄就是顯示尤振仲超速,此外錄音檔是地檢署的偵查資料,依法必須「限制公開」。
▲尤振仲在列車翻覆後,驚魂未定,自己也受傷。(圖/資料照)
該份澄清稿列出三大點,逐一回應尤振仲的質疑,第一點為尤振仲聲明稿提到「當日列車過武荖坑橋後,按照該路段速限,我將電門把手放置在刻度時速82、83公里來降速。但調查報告卻指出,電門把手從我出羅東站後直至出事前,都放置在刻度時速140公里。」一節。
胡湘麟指出,調查小組係依據出軌列車的列車控制監視系統(TCMS,Train Control and Monitor System)所記錄的列車實際車速及速度把手位置的電子資料據實還原。
胡湘麟說,按TCMS紀錄顯示10月21日列車從自羅東站出發後,司機員短暫將速度把手於130 km/h及INCH段位來回操作1次後,即將速度把手置於140 km/h段位。接著列車通過武荖坑溪橋後,直至列車出軌前,速度把手均置於140 km/h段位未曾改變,當日16時49分27秒,列車出軌時速度把手推至OFF段位,車速為141 km/h,TCMS最後紀錄為16時49分28秒出軌後速度135km/h。
因此,調查小組分析認為車速141 km/h不但超過該路段普悠瑪75 km/h之速限,亦超出該路段曲線傾覆臨界速度116~121 km/h,導致列車出軌。
▲「1021鐵路事故行政調查小組」認為普悠瑪是人為超速。(圖/資料照)
第二點,尤振仲聲明稿提到「意外發生前,我持續嘗試排除故障,最後一次復位完成後,我轉身隨即發現列車速度異常,為避免列車直接撞上月台造成更大損傷,因此,我緊急做了緊韌動作,試圖讓列車傾倒出軌。但調查報告指出,沒有任何煞車跡象。」
胡湘麟表示,調查小組依據前述TCMS記載的電子資料,還原當時煞車操作情形,按紀錄顯示6432次列車自羅東站出發直至列車出軌,煞車把手均置於0段位,意即未有任何煞車把手操作的紀錄。
▲普悠瑪示意圖。(圖/中央社)
第三點,聲明稿提到媒體流出的行調通聯紀錄,尤振仲表示「調查報告中寫的通聯紀錄,以及我記憶中的通聯過程,存在許多重要關鍵之處有所出入,我懇請當局公布完整且不間斷的行調通聯紀錄錄音檔,以及完整的事故訪談紀錄,供社會大眾檢視事發過程、通聯狀況與訪談的原貌。」
胡湘麟說,調查小組已將列車運轉過程中「人員通聯的文字紀錄」列入報告書附件公開;至於「通聯紀錄聲音檔」是屬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的偵查資料,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限制公開;另外有關訪談紀錄部分,調查小組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7款規定,取得尤振仲書面同意後公開。
胡湘麟強調,本次普悠瑪重大傷亡事故,調查小組對於事故發生的各種事實認定(調查事實認定理由),始終堅持以事證及專業科學分析為依據,重建並還原事故發生經過,期盼按照國際間重大事故調查作法,找出真正的事故原因,並據以研提改善對策,預防類此慘痛事故再次發生,「至於責任問題並非行政調查小組的任務範圍,將由行政主管及地檢單位查明辦理」。(編輯:謝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