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去(2018)年4月台中一名洪姓男子將車停在南屯區大墩路的停車格內,不料事後回來,車子竟已不在停車格內而是停在紅線上,導致他收到警方逕行舉發的罰單,洪男直覺不單純,連忙報警並調閱監視器畫面,一查發現,他的車遭吳姓男子以徒手推動的方式推出停車格。吳男後來遭檢方依強制罪起訴,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強制罪所規範的對象是「人」,但吳推車時洪男並不在場,所以不能以此罪論罪,最後判吳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洪男本來把車停在路邊停車格內,但遭吳男徒手推到紅線上,害他被開罰。(示意圖,與本案件無關/資料照)
根據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去年4月8日時,洪姓男子將車子停放在台中南屯區大墩路邊的停車格內,不料時隔一日多,洪男回頭牽車時發現自己的車竟不在停車格內,而是紅線上,且還被警方開罰,當場懷疑是被人有心移動,連忙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後發現,當日吳姓男子徒手將洪男的車朝大墩10街的方向推動,導致洪男的車有一部分不在停車格內,翌日吳男發現洪男還未牽車,竟又以同樣的手法「推車」,直接把洪男的整輛車推出停車格,導致洪男因違停遭開罰。
事後吳男被依強制罪函送,遭檢方依法起訴。開庭時,面對指控,吳男坦承有移動洪男的車,但他反指控是洪男本來就沒有把車「好好的、完整的」停在停車格內,加上當地車流量非常大,很多人想停車停不進去,而洪停放的時間又剛好是連續假期,明顯影響到他人的權益,且洪男的車老舊又沒關車窗,他見狀才會想推車,且推車時洪男也不在場。台中地院法官審理後表示,刑法強制罪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是妨害人行使權利,而對象必須是「人」,但該案對象是「物」,且當時洪男並不在場,所以與強制罪構成要件不符。最後法官判吳男無罪,但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