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商莊豐銘3年前返台時,因酒駕在苗栗縣撞死騎機車的郭姓工讀生,肇事後直接開回家呼呼大睡;一審考量莊男已賠償900萬元而減刑輕判2年並宣告緩刑5年,不過被撤銷發回更審。最高法院支持台中高分院見解,認為一審見解無異是讓有錢人可以恣意酒駕撞死人,再用高額賠償逃避刑責,改判處3年10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莊男自2016年8月4日中午,在苑裡交流道附近的快炒店吃飯,喝了2杯威士忌後,先開車載朋友回家,接著返回台中市大甲區住處途中,於下午2時58分許行經縣道140線要左轉121線時,因冒然跨越雙黃實線、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不慎與直行的郭姓機車騎士撞上,郭男倒地滑行、顱內出血,經送醫急救但到院前死亡。
▲莊男酒駕肇事。(圖/資料照)
莊男明知肇事仍直接開回家休息,警方據報到場,循線查到莊男住處將人帶回偵訊,當日下午5時許,測得莊男的酒精濃度達0.80毫克,被依酒駕致死罪起訴。
苗栗地院卻以莊男無前科,與朋友相聚飲宴,「一時失慮」觸犯酒駕致人於死與肇事逃逸罪,犯後坦承不諱又深表悔意,且於偵查時被羈押已經歷失去自由的痛苦,並賠償死者父母900萬元,符合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給予減刑,2罪輕判2年,宣告緩刑5年。檢方、莊男均提上訴,台中高分院改判3年10月,莊男上訴三審遭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批苗栗地院見解,以莊男賠償900萬元而減刑輕判,「無異使經濟能力較佳者,在其恣意酒後駕車致人死傷後,得以高額賠償而遁逃於重刑之處罰」,如此判決結果,對頓失親人、哀痛逾恆的被害人家屬情何以堪,莊男酒駕撞死人又肇事逃逸,豈是「顯可憫恕」?
更一審認為,莊男酒駕撞死正值青年、尚待展開美好人生並回饋父母恩情的郭男,父母頓失依靠,終身承受頓失愛子之痛,郭母甚而罹患適應障礙症,莊男危害重大,判處3年10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郭姓少年騎車準備去打工,途中遭台商莊豐銘酒駕逆向撞死。(圖/資料照)
★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未成年請勿飲酒,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