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桃園53歲張姓男子去年4月深夜,在一間超商從後熊抱一名準備結帳的女客人小惠,手還伸進她的衣服內襲胸10秒鐘,雙方上了法院後,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張男雖然侵害女子的身體自主權,並造成對方陰影,但隔著衣服襲胸,沒將手深入衣內觸摸更私密部分,「所生危害相對較輕」,判刑7個月。
▲桃園張姓男子去年在超商侵犯被害人。(示意圖/蘇怡璇攝影)
判決書指出,去年四月份,張男自稱吸食了強力膠恍神,誤把在超商櫃檯結帳的小惠當成女友,才會做出侵犯的動作,當下小惠嚇得花容失色躲在超商店員背後求援;警方透過監視器畫面逮人,發現張男襲胸10秒鐘後倉惶逃逸,但小惠說張男犯案時意識清楚,否定張男自稱恍神的說法。
法官雖不採信張男說詞,認定侵害女子身體自主權,造成對方心理陰影,但認為隔著衣服襲胸,未將手伸入衣內觸摸更私密部位,「所生危害相對較輕」,考量其犯後坦承不諱等,依強制猥褻罪判刑7個月。
★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