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執法抓車速111公里!他被罰12000元喊冤 遭法官打臉
社會中心/彭淇昀報導
一名駕駛小哲(化名)去年2月行經台北市大安區建國高架市立圖書館上方往北方向,因超速被科技執法雷達拍下,被監理機關開罰12000元,並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不過小哲認為警方提供的超速照片中有2輛車,難以確定是誰超速,因此主張「罪疑惟輕」,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但法官認為小哲超速違規事實明確,因此駁回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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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指出,小哲去年2月某日上午11時許行經台北市大安區建國高架市立圖書館上方往北方向,該路段限速70公里,但移動式雷達測速儀器測得車速高達時速111公里,超速達41公里,警方依規開罰,並移送監理機關裁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裁罰1萬2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小哲收到罰單後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在法庭上主張,警方的超速取締照片同時拍到2輛以上的車,均有超速可能,無法確證是誰的車超速,依「罪疑惟輕」原則,應撤銷處分。
不過監理所指出,本案屬於科技執法,取締過程中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數位雷達測速儀,經員警審認違規屬實後依法製單舉發,再檢視相關採證資料,包括雷達波比對圖與照片,均可清楚顯示被鎖定的車輛就是小哲駕駛的小客車,並無誤判可能,因此處分完全合法。
依法院審酌,該雷達測速儀於建國高架上設有取締標誌,距離測速點約250公尺,符合相關規定,警方測得小哲的車速為時速111公里,超速41公里,雖然照片中可見另一輛車,但該車位置偏左,已不在雷達波發射範圍內,無法與小哲駕駛的車輛混淆。
法官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定,駕駛超速40公里以上,可處6000元至3萬6000元罰鍰,監理機關依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12000元,並要求參加交通安全講習,符合法令規定並無違誤,因此小哲的超速違規事實明確,應予駁回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