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基隆港等商港區域「做錯1事」慘噴30萬 情節重大連設備都沒收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為強化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並維護商港區域作業秩序,行政院已核定修正《商港法》,新增第36條之1及第65條之1,自11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制明定,未經許可擅自在商港區域內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或雖經核准但違反相關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遙控無人機並得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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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法規上路,交通部及交通部航港局也同步發布「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並公告商港區域內的特定管制範圍,同樣自115年2月1日起施行。航港局說明,新規定上路後,商港區域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僅限政府機關、學校或法人得提出申請,一般民眾不得任意操作。
航港局進一步指出,符合資格的申請單位須於飛航活動7日前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其中國際商港、布袋港及澎湖港須向臺灣港務公司申請,金門港與馬祖港則分別向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提出,經審查許可後,始得於商港區域內進行飛航活動。
此外,航港局也強調,即便取得飛航許可,操作時仍須遵守相關規定,包括操作人不得受酒精或精神作用物質影響,不得有危害生命及財產安全行為,飛航期間禁止競速、投擲或噴灑物件,並應保持避讓警覺,與阻擋視線物體保持30公尺以上距離,以確保港區現場作業與整體安全。
航港局提醒,商港區域屬高度敏感場域,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除須依《商港法》及「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辦理外,也必須同時遵守《民用航空法》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避免因違規而受罰,最高恐面臨高額罰鍰並遭沒入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