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黃健豪提《兵役法》修正案,讓未符合免役、禁役條件的逃兵者,即便已屆除役年齡,仍視為役男。(資料照/國民黨提供)
檢調近日擴大調查「閃兵集團」,查獲包括歌手陳零九、藝人陳大天、棒棒堂成員威廉、李銓等人涉嫌逃兵,其中威廉已39歲,依超過服役年限,經複訊後以50萬交保。國民黨立委黃健豪今(16日)質疑法規的不公平性;黃說,怎能因逃兵時間夠久,反而就能免除國民義務,形同鼓勵用錢換自由,因此他提《兵役法》修正案,增訂即便已屆除役年齡,但若無《兵役法》第四條免役或第五條禁役的情形,而未履行服役者,仍視為役齡男子。
針對現行社會有少數國民藉逃避兵役至役齡屆滿,規避憲法上人民應服兵役義務,黃健豪16日表示,《兵役法》規定役齡男子於年滿36歲之年12月31日除役,包括逃避兵役義務者,仍適用同一除役規定,讓逃兵是否還是要當兵,是取決於被發現的時間點,這產生顯著不公平情形,怎能因逃兵時間夠久,反而就能免除國民義務。
黃健豪強調,雖然法律另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罰的規定,但若僅以年齡屆滿即排除其服役義務,與《憲法》第20條所明定的人民有服兵役義務,及兵役制度公平性明顯大相違背。黃說,再加上違反《兵役法》或「偽造文書」,依過往判決,絕大多數都是罰錢緩刑結案;如此一來,形同鼓勵用錢換自由,甚至是換取戰時上戰場的安全,當兵顯得太廉價了。
黃健豪提出,最近不少藝人逃兵事件,也引起國人新一波關注,許多民眾紛紛表示應該修法,不能讓用錢換當兵的事件再發生,因此他提出增訂《兵役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案,即便已屆除役年齡,但若無《兵役法》第四條免役或第五條禁役之情形,而未履行服役義務者,仍視為役齡男子,不因年齡屆滿而當然取得除役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