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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女「閃婚」台男?同居數日北上工作還繳「月費」法官:假結婚

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二審法官認定,兩對夫妻在接受移民署面談時說詞反覆,認定為「假結婚」。(示意圖/Pexels)

▲二審法官認定,兩對夫妻在接受移民署面談時說詞反覆,認定為「假結婚」。(示意圖/Pexels)

嘉義地檢署日前偵辦一起假結婚人蛇集團,發現中國籍劉姓、蔡姓女子分別與台籍陳姓、柯姓男子見面後火速結婚,並來台與「丈夫」同居數日後就北上工作,還按時匯款3000元到12000元不等的的金額,不過嘉義地院一審時認定不能單憑沒感情、結婚時間短認定雙方沒有結婚意願,檢方不服上訴,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後,認定是假結婚,因此依涉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罪嫌,改判俞姓女仲介在內的5人全部有罪。

檢方主張,俞女奉蛇頭指示,帶著陳男、柯男於2021年10月間前往中國福建省,與與蔡姓、劉姓2名女子見面當天就完成結婚登記,隔天陳、柯2人返台,蔡、劉女在續留當地等待申請依親;直到2022年初,2名女子前後抵台,並與陳、柯2人同居數日就北上工作,並且在每個月匯款3000元到12000元不等的金額給人頭丈夫,但雙方均未打過一通電話,也沒有互相拜訪、聯絡等,對於近況及家庭背景本都不了解。

嘉義地院一審時指出,男女雙方只要主觀上有同意結婚就成結婚真意,就算沒有住在一起或互動不多,也不能推定為假結婚,因此判決涉案的5人均無罪,但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則認為,兩對夫妻婚後完全分居,還靠金錢維持形式上的婚姻,已構成利用婚姻制度辦理非法入境,因此認定劉女、蔡女沒有共同生活意願。

再者,根據移民署專勤隊的面談資料中也發現,雙方男女間不記得何時見面、生日;結婚地點等,還有說曾到中國,又改口承認結婚,內容相當反覆,若是真實婚姻的話根本不需反覆說謊,因此可證明兩對夫妻是假結婚。

因此台南高分院依,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改判仲介俞女、陳男、柯男以及中國籍劉姓、蔡姓等人有罪,但審酌被告學經歷低落且經濟困難,屬從屬角色,’因此均判處1年6個月到1年10個月不等的刑期,並宣告5年緩刑,並支付公庫12萬到15萬元,扣犯的犯罪所得全數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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