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婦人回台灣攜帶含豬肉的「肉鬆蛋捲」及橘子,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遭開罰20萬元。(示意圖/Pixabay)台北林姓婦人去年從泰國搭機來台,因攜帶含豬肉的「肉鬆蛋捲」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遭開罰20萬元;林婦不服,認為她視網膜剝離以及老花眼,視力很差看不到肉鬆標示,請求輕罰;不過法官認為,合於裁量基準,難認有裁量瑕疵,且依據婦人財力、健康狀況減輕罰鍰額度的主張,並非可採,因此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72歲林姓婦人2024年12月11日從泰國搭乘班機從桃園機場入境,未主動申報檢疫,被查獲攜帶含豬肉的「肉鬆蛋捲」及橘子,因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植物防疫檢疫法,遭開罰20萬元,並沒收銷燬。
林姓婦人認為,她知道不能帶肉品,但不知道攜帶的蛋捲內有肉鬆,以為是椰子口味;還說,有視網膜剝離以及老花眼,視力很差看不到肉鬆標示,加上入境行程緊湊,沒有看到機場檢疫圖片,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也盼政府能從輕處罰。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桃園分署主張,蛋捲外包裝上明確標示產品名稱為「爆餡香脆肉鬆蛋捲」,因視網膜剝離以及老花眼看不到肉鬆標示,缺乏合理性,且通關過程中未注意周邊的宣導,顯未盡通關注意義務。
經查,林姓婦人跟團行程有其他導遊、成年團員幫忙確認,難認此理由能作為免除過失之責;另依據法規,從非洲豬瘟國家(地區)違規攜帶豬肉產品檢疫物入境,不論多寡、重量一律處以高額罰鍰,因此,合於裁量基準,難認有裁量瑕疵。
此外,法官審酌,林姓婦人財力、健康狀況減輕罰鍰額度的主張,並非可採,認為裁量無違誤,因此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