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記者鍾志鵬 / 台北報導
如果于朦朧案發生在台北?!北檢早就動起來了撲天蓋地偵辦,全案將恐徹底翻盤。圖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于朦朧飾演的「白真」是楊冪四哥。(圖/翻攝自IG @alanyu0615、翻攝自IG @yumenglongfans、翻攝自豆瓣電影)如果震驚兩岸娛樂圈的「于朦朧命案」不是發生在大陸,而是發生在台北,整個調查走向可能完全大大不同。知名律師顏瑞成分析,依照台灣的刑事制度,北檢檢察官必然會主動偵察,不僅親臨現場、請法醫相驗屍體,更會立刻封鎖墜樓地點、調閱監視器、追查聚會成員,甚至傳說中的「關鍵U盤」進行數位鑑識,以釐清真相。對比大陸警方僅在案發12小時內便草率宣布「排除刑事嫌疑」,更凸顯出司法透明度與辦案態度的巨大差異。
知名律師顏瑞成分析:
若于朦朧案發生在台灣,無論是房門反鎖、窗戶破損、現場清理過快,或是網路限流、輿論封鎖,種種疑點都會成為檢察官追查的方向,絕不容許草草帶過。
太不單純了!于朦朧正是竄起當紅的小生 命案911發生至今疑點越來越多
疑點越來越多的于朦朧命案如果發生在臺灣,知名小生演藝事業正要邁向高峰,如果沒有外力介入,怎麼可能年紀輕輕就死亡,疑點太多了。于朦朧命案,也在臺灣司法界掀起熱烈討論,因為真的太不單純了!
目前在中國爆發的主要疑點:(網友與粉絲列出的疑點)
1.警方結案速度過快:案發後約 12 小時即宣布「排除刑事嫌疑」。
2.房門反鎖卻發生墜樓: 臥室門從內鎖上,卻仍墜樓,動線矛盾。
3.窗戶與窗紗破損:是否外力因素或掙扎痕跡?尚未公開解釋。
4..現場清理過快:墜樓現場疑似被迅速清理,影響證據保存。
5.潛規則與圈內壓力:傳出于朦朧曾拒絕潛規則,疑似有外部壓力。
6.母親的告冤書與關鍵U盤:于朦朧母親稱握有U盤內的證據,可證明非單純意外。
7.輿論與信息受控:網路相關訊息疑似遭刪除或限流。
如果于朦朧案發生在台北?!北檢早就動起來了撲天蓋地偵辦,全案將恐徹底翻盤。(圖/翻攝自IG @alanyu0615、翻攝自IG @yumenglongfans)臺灣司法界私下議論紛紛 若發生在台灣北檢跟輿論早就沸騰了
臺灣檢察官如何啟動偵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偵查。常見的辦法有:
1.剪報分案、相驗屍體、法醫檢驗:
會由檢察官帶同法醫進行相驗,必要時解剖以釐清死因(自殺、他殺、意外)。
2.封鎖現場,立即封鎖墜樓地點,禁止外人進入,避免破壞或清理現場。
3.勘驗房間與窗戶:檢查房門鎖痕、窗戶破損、指紋、DNA,確認是否有人進出或外力痕跡。
4.調閱監視器:會全面調閱小區/大樓內外監視器,確認案發前後人員進出動態。
5.傳喚相關人:會約談同場聚餐的朋友、房主、管理員等,釐清案發當晚的經過。
6.電子設備鑑識
7.若有「關鍵U盤」、手機、電腦,地檢署會交由刑事局或調查局進行數位鑑識,還原訊息、錄音或檔案。
如果于朦朧案發生在台北?!北檢早就動起來了撲天蓋地偵辦,全案將恐徹底翻盤。(圖/翻攝自IG @alanyu0615、翻攝自IG @yumenglongfans、翻攝自豆瓣電影)知名律師顏瑞成分析于朦朧案 若疑點為真嫌犯觸19條罪最重求死刑
知名顏瑞成律師分析,于朦朧案的真實案發過程,外人不得而知,但網路現有流傳甚多,各種版的故事均十分驚悚,生活在民主法治社會台灣的我們,實在難以想像。如果發生在台灣的話,幾種可能版本的故事的責任者,都會涉及刑事責任,分析如下:
一、神秘聚會與設局傳言:
網路流傳于朦朧在生前有參加一場「6人聚會」,也有謠傳參加的是「17人聚會」,但不論是哪一種版本,都提到於于某在聚會過程中,可能遭「設局囚禁」,並被灌酒,施虐、輪姦、施打毒品及各種毆打、虐殺,甚至被迫簽署協議,因此涉案人員可能成立的刑責,依台灣法律來說可能包括:
1.設局囚禁部份,行為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在囚禁過程中,于某若遭多人強制慣灌酒、施虐、毆打或強迫簽訂協議的話,除了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亦可能觸犯刑法第296條之「使人為奴隸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於聚會過程中,如果有涉嫌強迫施打毒品行為的,會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強暴脅迫他人施用毒品罪」,依台灣法律規定,依施打毒品種類不同而輕重不同,若為第一級管制毒品(海洛因),行為人甚至可能會被處以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甚至可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4.在囚禁過程中,于某如果遭他人強制性交或輪姦,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21條及第222條第1項第1、4、5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強制性交完成後,于某再遭行為人共同凌虐殺害,行為人還會構成刑法第226條之1「強制性交與殺人罪之結合犯」,得判處無期徒刑及死刑。
5、上面各種犯罪,不論是否親自下手實施,或者在場指揮,如果在場之人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都會成立共同正犯。也就是說,如果宋伊人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即便在現場沒有下手,也有可能會構成共犯。
如果于朦朧案發生在台北?!北檢早就動起來了撲天蓋地偵辦,全案將恐徹底翻盤。(圖/翻攝自豆瓣電影)二、紅色USB傳說:
1.如果于朦朧因為身上藏有娛樂圈大佬或政府高層貪府洗錢的USB資料,聚會成員為了逼問該USB下落而對其施暴,甚至以「被跳樓」的手段威脅,除了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最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進而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得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及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于某被倒掛在窗台牆外許久,同樣是被凌虐的犯罪行為之一,同樣會評價為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296條之「使人為奴隸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外,最終導致死亡的結果,也會構成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1、4款的「加重剝奪人行動自由罪」(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第二次墜樓說:
最為驚悚的,網路傳于朦朧第一次墜樓後,共犯為了下手取出遭于某吞入腹內的USB,竟然開腔剖腹將于某肚子割開,從腹內取出USB滅證,除了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47條「損害或侮辱屍體罪」(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取出的USB如果是涉及到他人的犯罪證據,且為了滅證而為取消的話,亦可能再構成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行為人為了製作于某「意外死亡」的假象,再度將于某屍體第二度由五樓丟下,若于某當時已經死亡,可能會二度構成刑法第247條「損害或侮辱屍體罪」(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二度將于某丟下樓以前,于某若一息尚存,二度墜樓方為死亡的原因,則此次行為才會構成殺人罪。
四、調查缺乏透明:
至於警方於事發後抵達現場,不但拒絕公開調查結果,甚至將于某屍體迅速火化,以達「湮滅他人罪證」之目的,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2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刑法第134條之「不純正瀆職犯罪」,得以加重判刑至2分之1以上。
顏瑞成律師提出結論:上開犯罪行為如果發生在台灣,在媒體報導及司法制度追查之下,相關行為人的刑責均可能超過10年以上,業可能遭判處死刑。只可惜于朦朧身不逢地,恐怕將含冤難伸。
如果于朦朧案發生在台北?!北檢早就動起來了撲天蓋地偵辦,全案將恐徹底翻盤。(圖/翻攝自豆瓣電影)
如果于朦朧案發生在台北?!北檢早就動起來了撲天蓋地偵辦,全案將恐徹底翻盤。(圖/翻攝自IG @alanyu0615、翻攝自IG @yumenglongfans)
如果于朦朧案發生在台北?!北檢早就動起來了撲天蓋地偵辦,全案將恐徹底翻盤。(圖/翻攝自IG @alanyu0615、翻攝自IG @yumenglongfans)
如果于朦朧案發生在台北?!北檢早就動起來了撲天蓋地偵辦,全案將恐徹底翻盤。(圖/翻攝自豆瓣電影)▼【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花絮:于朦胧特辑(影片來自YouTube-優酷-APP搶先看頻道,若遭移除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