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台中葉姓女子今年搭乘火車時,因刷卡進站失敗,不滿站務人員稱呼她「小姐」,憤而用不明液體潑灑對方,犯公然侮辱罪,遭判處5000元罰金。(示意圖/資料照)台中葉姓女子今年搭乘火車時,因刷卡進站失敗,不滿站務人員稱呼她「小姐」,憤而用不明液體潑灑對方,此舉讓站務員值勤時,衣物遭飲料浸濕,在眾目睽睽之下,陷於尷尬受辱處境,具有貶抑他人人格與社會評價,已損及人格尊嚴與名譽評價,此外,葉女不認罪,又反控對方沒事找事,對她毛手毛腳,法官考量犯後態度不加,審理後,將她依公然侮辱罪,判處5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指出,葉女今年6月5日上午5時40分許,在台中火車站以電子票證刷卡進站時,因驗票立桿顯示紅燈,台鐵司站務人員提醒,引起她不滿,竟拿裝有不明液體的飲料瓶,朝站務人員身體及衣物潑灑,導致帽子、衣物浸濕。
葉女挨告,矢口否認犯行;辯稱自己非常討厭別人對她小姐、小姐這樣叫;還反控站務員,沒事找事,對她毛手毛腳。
檢方認為,葉女觸犯公然侮辱罪,至於站務員帽子、衣物有味道,衣服洗過後還能穿,未達失去穿戴及禦寒功能,因此未構成毀損罪。
構成公然侮辱罪部分,因站務人員當眾遭潑灑不明飲料,當下在值勤衣物遭飲料浸濕後,不僅影響執勤形象,在眾目睽睽之下,陷於尷尬受辱處境,此舉有公然表達不悅、輕蔑之意,本質具有貶抑他人人格與社會評價,已損及人格尊嚴與名譽評價。
法官考量,葉女讓站務員立於難堪處境,安排調解還以不雅文字回復,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審理後,將她依公然侮辱罪,處5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