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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年晃解析高虹安案。(圖/前進新台灣)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國會助理費案,一審依貪污重罪判處7年4月,市長職務也遭停職。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16)日撤銷原判決,依《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關於這場官司,各界議論紛紛,資深媒體人鍾年晃於三立政論《前進新台灣》中質疑,受命法官郭豫珍犯了兩個錯誤。
鍾年晃解析,法官判高虹安無罪的一個重要理由,是法制局某一個不知道是誰的人寫的報告,認為《立法院組織法》三十二條說,助理費為實質補貼「彈性勻用」 ,也就這個法官犯的第一個錯誤。他把立法院法制局一個身分不明的人寫的報告,當作憲法法庭的判決。
鍾年晃進一步說明,《立法院組織法》三十二條怎麼寫的?立法委員每人得設置公費助理八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辦公事務費用,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鍾年晃指出,如果說三十二條的規定是這樣,請注意底下這一句話,「公費助理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預算編列」。也就是說,助理的勞健保,是立法院編預算支應。
鍾年晃解析高虹安案。(圖/前進新台灣)鍾年晃質疑,如果照郭豫珍合議庭的見解,這個叫實質補貼、彈性勻用。假設實質補貼彈性勻用為真,那立法院為什麼要幫助理編勞健保費?「你就不是我的員工,我幹嘛幫你保險 」?
鍾年晃提到「第二個錯誤」,公費助理的法律定位非常明確,他的薪水由國家支應,雇主提撥的6%與勞健保費都由國家編列,「那為什麼他的薪水可以變成立法委員個人彈性勻用」?
鍾年晃解析高虹安案。(圖/前進新台灣)※上述言論,僅代表節目來賓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