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車主違規超速高達51公里遭裁罰,不服提出上訴,警方證實測速標誌設置地點與行進方向不同,法院撤回罰單。(圖/資料照)警方測速取締違規超速51公里的車主,沒想到案件卻被逆轉!台中市一名張姓男子,凌晨開車行經太平區太堤西路,遭警方測得時速91公里,超過限速多達51公里,依照法規被裁處1.2萬、吊扣牌照6個月。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他當時開車從路口左轉,但警方設置的測速標誌「警52」卻設在路口的右側,行進方向根本看不到,法官傳喚執法員警,證實測速標誌的設置地點確實不當,裁定撤銷原處分。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於2024年12月6日0時25分,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太平區太堤西路往大里區方向,在長億8街被太平分局設置的移動式雷達測速相機測出時速91公里,超出該路段最高限速40公里多達51公里,依道安交通條例裁罰1萬2000元,吊扣車牌6個月,應參加道安講習。
張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台中區監理所撤銷罰單。他主張,當時警方的測速標誌「警52」設置在太堤西路與長億六街口前,他是從光德橋左轉太堤西路被拍照取締,他行駛的路線根本看不到「警52」標誌,設置明顯有重大瑕疵,不應予處罰。
法官根據警方提供的現場圖及相關照片,發現移動式的測速標誌「警52」設置在通過太堤西路、長億六街路口前的太堤西路西南向車道旁,但警方則是在通過該路口的太堤西路西南向車道旁執行測速照相勤務,兩者距離約210公尺雖符合規定,但若張男駕車從光德橋左轉太堤西路,確實未行經「警52」標誌設置地點。
舉發的劉姓員警出庭時,坦承當時「警52」標誌設在該路口朝北的方向,正常程序應該會設置在該路段往南的方向。法官認為,警方無法舉證張男違規時,有行經「警52」標誌設置地點,而「警52」標誌設置地點確實有不當,縱然警方以科學儀器測出超速,仍不符合道交條例正當法律程序,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