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團促法上路 學者示警「防範中共政治威懾」

2026/07/21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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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1日生效,學者楊長蓉今(21)日指出,主張維持現狀、反對武力統一,都有可能被解讀為「製造民族分裂」,需要防範的不僅是團促法,而是中共將國安法制與跨境網絡結合,轉化為對台灣與國際社會的政治威懾。

中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1日生效,學者楊長蓉今(21)日指出,主張維持現狀、反對武力統一,都有可能被解讀為「製造民族分裂」,需要防範的不僅是團促法,而是中共將國安法制與跨境網絡結合,轉化為對台灣與國際社會的政治威懾。

中國「團促法」第44條明定,包括「台灣同胞聯誼會」等群體組織應發揮各自優勢,面向所聯繫的領域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意識工作等。圖為中國國旗。(圖/翻攝自pixabay)
中國「團促法」第44條明定,包括「台灣同胞聯誼會」等群體組織應發揮各自優勢,面向所聯繫的領域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意識工作等。圖為中國國旗。(圖/翻攝自pixabay)

國防安全研究院助理研究員楊長蓉今天以「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域外管轄與跨境鎮壓風險」為題,撰寫即時評析刊登於國防院官網。

楊長蓉指出,「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團促法)是中共法律戰的一環,欲將國內法將境外個人、組織及其行為納入規範,據此主張域外管制權,但此主張的合法性仍須依國際法的管轄原則判斷,域外管轄與跨境鎮壓亦屬於不同層次,域外管轄涉及法律能否適用境外人員或行為,跨境鎮壓則是國家或其代理人跨越國界壓制與介入手段。

中國「團促法」第44條明定,包括「台灣同胞聯誼會」等群體組織應發揮各自優勢,面向所聯繫的領域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意識工作等。

楊長蓉分析,團促法第44條提及台灣同胞聯誼會,反映北京試圖將台灣納入其民族治理及國內法秩序,團促法第63條規定,境外組織或個人若「破壞民族團結進步」或「製造民族分裂」將依法追究責任,但相關概念欠缺明確定義,致適用範圍難以預見,並為選擇性適用留下空間。

楊長蓉提到,團促法進一步的危險,是可能成為中共跨境鎮壓的法律基礎,為通緝、入境逮捕、引渡請求及其他限制措施提供依據,亦可能與「反分裂國家法」及國安法制相互配合,無需直接在他國境內逮捕目標,只要透過監控、通緝,對家屬及經濟利益施壓,或製造入境風險,即可能使境外人士自我審查。

楊長蓉舉例,團促法施行2週後,香港國安處15日即搜查2間書店,拘捕5人並查扣台灣出版品「唯紅花綻放」在內書籍,雖然此案適用香港國安法制,但其時間點與內容,極可能反映團促法與既有國安法制疊加,向境外延伸風險,合法出版品一旦被賦予「煽動」或「破壞民族團結」等標籤,可能反向影響作者、出版品及通路,形成法律外溢與寒蟬效應。

針對台灣的風險與因應,楊長蓉表示,團促法的風險不限於明確主張台獨者,主張維持現狀、反對武力統一,甚至支持台灣參與國際組織,都可能被解讀為「製造民族分裂」,經常往返中港澳或在第三地研究、倡議與媒體工作者,有可能因此自我審查。

楊長蓉建議,台灣可參考歐盟做法,建立跨境鎮壓的定義、通報與資料蒐集機制,加強跨機關協調與執法人員訓練,同時盤點與中共具有引渡、遣返或司法互助關係的高風險國家,而需要防範的不僅是團促法本身,而是中共將既有國安法制及跨境網絡結合,轉化為對台灣及國際社會的政治威懾。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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