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完成初審 排除宗教仍卡關

記者李英婷/台北報導

歷經4屆委員會審議的《財團法人法》終於在今(12)日完成初審,但宗教團體法人是否適用本法、以及原先接受政府捐助的民間財團法人,是否能在政府補足差額後,回復為政府管理的財團法人等爭議,朝野仍存歧異。會議進入尾聲,民進黨籍召委段宜康眼見各方難聚共識,最後決定保留爭議條文後,全案送交院會協商。

《財團法人法》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財團法人未經設立登記,不得對外募集財物,也不能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關係人,而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

▲宗教團體是否排除適用,司法院與內政部看法仍不一致。(圖/記者林敬旻攝)

初審還通過,財團法人應建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以及每年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

不過,對於外界關注宗教財團法人是否排除適用該法,仍陷膠著。另一膠著則是藍營反對的草案第69條,曾由政府資助成立的民間財團法人,3年內若經審認政策目的仍存在時,得捐贈補足差額,回復由政府管理。朝野歧見,暫難達共識,因此段宜康決定收工,保留送交院會。不過提報院會前,仍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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