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黃致堯報導
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宣判一起放火案結果。賴姓男子因精神疾病控制力降低,在精神狀況不穩下放火燒毀他人機車。法院審理後考量其病況與行為責任,判處有期徒刑4月,刑滿後須接受為期一年的監護處分。

▲賴男今年1月酒後縱火。(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本案起因於今年1月,賴男因長期焦慮、失眠並伴隨酒精濫用,情緒失控下將油桶潑灑於機車並點燃,引發火勢。雖然火勢一度升高,但他在現場並未逃逸,還請配偶協助滅火,最終未造成大範圍災損。賴男案發後主動坦承所有行為,並與被害人完成和解、全額賠償。
法院指出,賴姓男子雖然曾因酒駕被判刑,這次又在前案刑滿未滿5年內犯下放火行為,照法律本來應該加重處罰。不過,考量兩起案件性質差異很大,參酌釋字第775號的解釋,最終並沒有對他加重最低刑度。
雖然沒有正式做精神鑑定,但從醫院病歷與出院診斷來看,賴男當時疑似處在躁期,情緒起伏大、思緒混亂,屬於刑法第19條第2項可以減輕刑責的情況。
在法庭上,賴男親自向法官說明,他是大專畢業,已婚,家中有三個小孩,分別讀國中、小學三年級和一年級。大兒子在外地上學,平常住校,只有放假才回來;二兒子是他親自照顧,最小的則由太太負責。他目前經營生意,雖然正值淡季,收入不多,但生活尚可維持。近期他剛從鹿基醫院出院,還有持續服藥與回診。他說自己最擔心的還是家人的狀況,特別是孩子的生活。
辯護律師也向法官補充,賴男還有三名年幼子女需要照顧,一旦入監服刑,恐怕會讓整個家庭支離破碎,孩子們也會因此受到影響,希望法院能體恤這個家庭的情況,減輕刑度,改以社會勞動方式執行,讓他能繼續扮演家庭支柱的角色。
法院在整體評估後認為,雖然賴男放火燒毀了對方機車,引發公共安全疑慮,火勢甚至可能進一步蔓延,但他當時並未逃跑,而是親手將火撲滅,實際上減少了擴大危害的可能,加上他犯後態度誠懇,也與對方完成和解、賠償,因此最終判處4月徒刑、施以1年監護處分。
三立新聞網提醒您: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未成年請勿飲酒,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不良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