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臉書媒體分潤應立法!不採基金會模式

記者谷庭/台北報導

衛星電視頻道公會(STBA)、台灣數位媒體應用暨行銷協會(DMA)、台北市媒體服務代理商協會(MAA)、台北市報業公會等4大公協會今(5日)發布聲明,要求政府正視且立法保障媒體資源,促進與谷歌、臉書等平台進行分潤議價協商,並反對以基金會模式來處理議價機制。

▲ 4大媒體公協會5日籲請政府正視全媒體資源嚴重失衡,要求谷歌、臉書應與個別媒體進行議價協商。(圖/記者谷庭攝)

DMA理事長邱繼弘表示,澳洲國會今年初通過「新聞媒體與數位平台強制議價法」,讓當地媒體資運被社群媒體使用時,有合理的分潤機制,台灣應該也可借鏡參考。建議政府用立法方式處理,而不是用基金會等模式進行,才有助健全媒體產業環境。

台北市報業同業公會秘書長陳志光也說,公協會一直主張內容使用必須付費、Google等平台使用內容獲取流量應該要有分潤機制,希望政府應該要讓這些平台能跟媒體談判溝通。以目前的狀況來看在溝通這塊總是困難重重。

4大公協會發出聲明表示,應回歸「產業」的機制,參考澳洲模式精神,由政府扮演協助雙邊協商的角色,讓個別媒體或公協會,與谷歌、臉書國際平台進行議價協商,改善媒體業者與整體的產業分潤機制。

也隨著社會多元與分眾興趣,廣告主進行行銷投放,本就會依照各媒體內容屬性處理,若單就「新聞」角度來決定基金分配,並不符合市場運作機制,需要更全面細緻討論標準。國際平台帶來的是未來科技力競爭的局面,由於數位化投資很大,政府應該從更高位的產業戰略角度思考,如何鼓勵本地MarTech產業發展,協助媒體強化數位經營能力。

要求國際平台或媒體應落地建立服務窗口,始可就各議題溝通,以及善用稅務工具,打造友善本地業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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