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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禁養寵逼送養 網怒求公布全名「比凶宅可怕」:絕不買

生活中心/鄭餘蓉報導【 1/12 11:21 發稿 | 12:20 新增律師回應 】

社區禁養寵物逼送養,讓愛貓住戶相當困擾。(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資料照)

▲社區禁養寵物逼送養,讓愛貓住戶相當困擾。(示意圖,與本事件無關/資料照)

對於飼主而言,毛小孩就如同自己的家人或孩子一樣,是無法被取代的重要存在,近日有住戶無奈表示,他帶愛貓搬進新大樓之後,才發現社區早已決議禁養寵物,因為這項規定,聽說很多鄰居都已經把自家寵物送走,讓他不曉得該如何是好。但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到底社區有沒有權力限制住戶飼養寵物呢?顏紘頤律師對此做出回應。

該名住戶在臉書粉專「靠北建商2.0」傾吐煩惱,透露最近帶著愛貓搬到新的大樓,入住之後才發現社區早已決議禁養寵物,「現在想養寵物,被逼迫送養,說其他樓層也是已經送走」,讓他不曉得該怎麼辦才好,也不知道是否合乎程序,「我的寵物老貓一隻,不吵不帶出去,這樣有可能走法院,有人有相關經驗嗎?」

文章在網路上曝光後掀起討論。(圖/翻攝自靠北建商2.0)

▲文章在網路上曝光後掀起討論。(圖/翻攝自靠北建商2.0)

對此,眾多網友紛紛跑轟「你這社區會不會管太多」、「搞禁止寵物不如搞禁菸咧」、「很不近人情的社區,強迫住戶送走自家寵物很惡劣」、「毛孩就是飼主的孩子和家人耶,難道那些人的小孩太吵也要送養嗎」、「完全沒有與時俱進…現在養動物的人早就比生小孩的還多了」。

還有網友請求公布大樓名稱讓大家避雷,「哪間啊?公布一下好嗎,這個比凶宅還可怕」、「哪個建案讓大家開開眼界」、「可以說是哪間嗎,我不會買」;還有人留言說「我上次住的社區也是這樣說,然後我去當委員,炮轟,改了規定。」

事實上,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經常關注動保議題的顏紘頤律師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回應,純就法律規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有可能,但大部分的禁止規定其實都未經過區權人大會正式決議,是有瑕疵的規定。所以該社區是否能合法禁養寵物,還是要看該社區的住戶規約如何規定。

顏紘頤律師補充,若該規定已載明於社區規約,就代表住戶必須遵守,但其實很多社區都只是授權管委會制定管理辦法,管委會就逾越授權全面禁養,這有違法之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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