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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CPTPP高標要求 行政院修法:著作侵權改列公訴罪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經濟部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說明。(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經濟部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說明。(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為積極爭取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 CPTPP),確保我國企業公平競爭環境,以期加速我國智慧財產產業環境與國際接軌,行政院會今(20)日通過經濟部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強打擊盜版、強化商標保護,以配合CPTPP的高標準經貿協定要求。

我國在去年提出加入CPTPP之申請,目前除了我國以外,中國大陸、厄瓜多也已正式遞交加入申請,而南韓先前也已釋出加入CPTPP之意向,讓目前排隊等著加入的參與者增加。

經濟部表示,為積極爭取加入CPTPP,確保我國企業公平競爭環境,以期加速我國智慧財產產業環境與國際接軌,提升產業長期競爭力,因此配合CPTPP智慧財產權章節的規定,提出「著作權法」及「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經濟部表示,「著作權法」修正重點包括, 將侵權情節重大之非法數位盜版、散布及公開傳輸行為改列為非告訴乃論(即公訴)罪,並定有「侵害他人有償提供的著作」、「原樣重製」、「造成權利人100萬元以上損害」作為認定侵權情節重大的三要件,加強對著作權人之保護。

「著作權法」修法也明定,由於光碟式微,已非主要侵權來源,且盜版光碟亦包含在修正第100條數位盜版範圍內,故配合刪除現行法重製、散布盜版光碟公訴罪之加重刑則規定,回歸適用一般重製、散布罪之刑責規定,並配合刪除相對應之沒收、沒入規定。

經濟部表示,「商標法」修正重點,包括刪除現行商標法仿冒標籤民事責任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才會構成侵害的主觀要件,回歸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歸責條件。

「商標法」並增訂仿冒商標或團體商標之標籤等行為的刑罰規定,將對進口仿冒商標標籤、包裝等準備及輔助侵權行為科以刑責,可提升商標權人商品銷售與獲利,強化商標保護。

另外,對於 仿冒證明標章標籤、販賣或意圖販賣他人所為侵權商品等涉及刑責之行為,將其「明知」之主觀要件予以刪除,回歸以「故意」為刑事處罰的要件,將包含可預見會造成侵害之間接故意的行為,以符合社會正義及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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