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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大校徽爆抄襲「未公開創作」 律師提醒2判斷標準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屏東大學校徽,被爆竟是抄襲他人創作而來。(圖/翻攝自屏東大學臉書粉絲專頁)

▲屏東大學校徽,被爆竟是抄襲他人創作而來。(圖/翻攝自屏東大學臉書粉絲專頁)

日前屏東科技大學1名副教授被控協助設計校徽時,抄襲1名楊姓設計師設計,未獲採用、公開的作品。該名副教授因此被停職,屏東大學也花了100萬元和解。律師余淑杏表示,依法,作品在完成當下就受到著作權保障,不論是否公開或被使用,因此抄襲未公開的私人著作,仍舊會構成侵害。

余淑杏分析,重製、以各種形式公開發表、改作、出租著作等,都是專屬著作權人的權利,因此如果他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做出該些行為,都可能構成侵權,大家經常說的「抄襲」他人著作,就是一種重製行為。

至於判斷使否有抄襲,主要有2個審查標準。一是「實質近似」,意即站在一般理性大眾的角度,是否認為2個著作的「整體觀念與感覺」有達到相似,需要觀察整體著作,不能將著作中某一些元素、創意割裂出來單獨認定。

第二是「接觸」。構成抄襲的前提,需要曾經接觸過原作,才接著產出後作。當然,如果原作業經公開發表,則公眾都有接觸原作的機會,對於訴訟舉證上會較有利。

但並不代表未經公開的著作就沒有接觸的可能。屏東大學案的副教授,如果承認在設計校徽時參考過原作,則就符合「接觸」的條件。相反的,如果沒接觸過原作,而碰巧獨立創作出一樣的成品,仍屬於合法的平行著作,不會有侵權問題。

不過也有例外情況。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果符合實質近似與接觸2要件,但有具備合理使用狀況,仍不會被視為侵權。

至於使用行為是否「合理」,需要綜合考量4件事。利用目的、著作類型、利用質量、對原著作潛在市場的影響。學術研究中引用他人創作而未註明,不必然構成著作權侵害。除了「研究用途合理使用」以外,還需要考量所引用的資料性質。如果不是直接將他人論文複製貼上,只是沿用論文的觀念、實驗成果或見解等抽象知識,因為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所以不至於有侵權問題,但仍可能違反學術倫理。

余淑杏強調,台灣目前對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認定,還是採較保守的態度,因此商業性或是做為LOGO等較為醒目的用途,建議都須查證創作來源並取得授權證明,即便一般個人生活上的使用分享,也務必註明出處,避免誤觸法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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