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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上網傳輸量1800GB被降速9成 怒告台灣之星敗訴

記者楊佩琪/綜合報導

台灣之星表示,楊男1個月的傳輸使用量最高超過1800GB,是一般人的60倍。(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灣之星表示,楊男1個月的傳輸使用量最高超過1800GB,是一般人的60倍。(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台中市一名楊姓男子不滿使用2支4G上網吃到飽門號3個多月後,網速被砍了9成,向業者台灣之星提告求償4935元月租費。不過台灣之星反駁,楊男2支門號月上網傳輸量高達1851GB、1742GB,違反合約中不得為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之使用,因此依約限制網路速度。台中地方法院則判決楊男敗訴,台灣之星免賠。

根據媒體報導,楊男於2020年11月間,申辦2支台灣之星4G門號,月租費388元、599元。楊男主張,2支門號使用的方案,照業者所述及廣告標榜的,都強調上網吃到飽、不限速、不限流。不過使用3個月後,發現上網速度明顯下降,剩下不到10分之一,找客服反應,最後的答案竟是他網路下載流量過大,公司認為「不合常理使用」,因此予以降速。

楊男強調,當初訂約時,台灣之星並未說明上網速度、用量等限制;向NCC及台中市政府消保官申訴後,台灣之星也僅表示可解約,請他繳交違約金並攜碼到其他電信業者,因此決定提告,求償自2021年2月5日起至同年12月4日止,共4935元。

台灣之星反駁,合約中已有明確記載,「門號不得為任何違法、異常撥打、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使用、不當商業行為,或其他權利濫用之行為」,以楊男2支門號的數據來看,光2021年1月間,上網傳輸量就分別高達1851GB、1742GB。根據NCC公告的平均用量計算,已經比一般用戶平均用量高出60倍之多,合理懷疑已達「不合常理使用」程度。

法官則認為,雙方的合約中確實有針對大量傳輸、不合常理使用部分約定,且楊男確實有不合常理的大量使用情形,因此台灣之星依合約限制網速於法有據,駁回楊男請求,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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