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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拍板 未來縣市議員及相關候選人財產申報須上網公開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21)日討論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未來直轄市、縣市議員與相關候選人的財產申報須公告揭露。圖為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今(21)日討論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未來直轄市、縣市議員與相關候選人的財產申報須公告揭露。圖為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今(21)日討論通過「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0條修正草案,未來直轄市、縣市議員與相關候選人的財產申報須公告揭露。

現行直轄市與縣市議員的財產申報資料未公開上網,須至監察院查閱,且查閱辦法規定,資料不得攜帶外出,也不能抄錄、攝影、影印,引發朝野立委關注,呼籲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明定議員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開。

行政院13日與監察院及相關部會召開審查會,拍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草案將朝揭露方向修法。行政院會今天並討論、通過由法務部擬具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6條、第20條修正草案。

修正條文明定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現行本法第6條第2項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及立法委員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至於直轄市議員及縣(市)議員則無須公告。為達成本法課予公職人員財產公開透明之立法目的,應有增列渠等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公告之必要。

修正條文也明定增列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期間,現行本法第6條第2項雖規定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應予上網公告,惟上網公告之期間為何均乏明文規定,考量如將前揭公職人員之歷年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其內容將甚為龐雜,而年限久遠之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亦無實益,是以修正增列應上網公告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

修正條文同時明定修正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供人查閱及上網公告之日期,並增列公職候選人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之期間,現行本法第6條第3項規定公職候選人之申報資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於收受申報10日內上網公告,考量各候選人申報時間不一,導致各候選人上網公告日歧異。且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雖須申報財產,惟如嗣後候選人資格經審定不符,亦無公告財產之必要,故修正為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上網公告,同時應於審定候選人名單之日將財產申報資料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

另外,審酌公職候選人之財產申報資料持續上網公告並無實益,爰於第6條第3項增訂上網公告1年。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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