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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房地取得日 原則上以這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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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方暮晨/MyGonews買購房地產新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民眾甲君電話詢問:「2011年間購入房地1戶,因前手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之5年移轉限制,直到2016年間才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目前想要出售,能否以交屋日作為取得日,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房地取得日,原則上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圖/資料照)

▲房地取得日,原則上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圖/資料照)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於房地合一稅之課徵範圍,依據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此,取得日之認定,原則上以所取得之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除非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4點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例如:繼承取得、參與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取得、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取得等),始不以移轉登記日認定。甲君取得國宅之原因為買賣,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作為取得日,甲君既於105年間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地取得日之認定涉及所得稅新舊稅制之適用,申報期間及課稅所得計算方式均有差異。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本文獲得「MyGonews」授權刊登】原文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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