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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目不符!警防飆勤務抓酒駕 騎士拒受檢改判免罰

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楊男經過臨檢站拒絕停車並駛離現場遭罰18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楊男經過臨檢站拒絕停車並駛離現場遭罰18萬元。(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新北市1名19歲楊姓男子,去年酒後騎車行經臨檢站,警方指示停車接受檢,他拒絕停車遭罰18萬元;事後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並主張警員攔停手勢不明顯,新北地院認為,當時中和分局為了執行「防制危險駕車暨噪音車」專案勤務,遂在現場設置臨檢站,而非酒測管制站,駕駛並無依指示停車受測之義務,因此判楊男勝訴,原處分撤銷。

據了解,去年9月6日清晨1時許,楊男騎車行經新北市中和區中山路三段及民富街口時,未依指示停車受檢並逕自駛離現場,事後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18萬元,並吊銷楊男駕駛執照,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楊男提主張,警員攔停手勢不明顯,亦無吹哨等動作,甚至沒有回頭叫我,或是派員追趕機車,他認為自己並未拒檢;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為,警員已朝楊男揮動指揮棒至少3次,示意對方停車受檢,楊男仍駛離現場,因此裁罰有據。

法官認為,警方針對行經指定酒測路段或管制站的駕駛人,無須合理懷疑即可查證身分,或予以集體攔停等作為,但仍須經過警察機關主官指定,實務上亦須符合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等必要情形。

法官指出,當時中和分局在中山路三段及民富街口設置臨檢站,藉以執行防制危險駕車及噪音車專案勤務,並無執行酒駕取締勤務,亦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符,不得對行經該處的駕駛進行集體攔停,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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