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過當?警擊斃通緝犯被判刑6個月 高院:為何不射輪胎

記者鄭凱中/綜合報導

去(104)年2月一名葉姓員警為了阻止通緝犯開車逃跑,先是對空鳴槍示警,但對方不理,接著朝羅姓通緝犯腿部連開3槍,導致喪命。法官根據監視器認定員警執法過當,判刑6個月。

馬路上一名員警急忙往前方的轎車衝過去,打開車門對著裡面的男子大聲喝令,原來裡面的人是一名羅姓通緝犯。當時員警為了阻止他,先是對空鳴槍示警,再朝羅姓男子腿部連開3槍,但他不但沒停車,反而先往後倒車後,油門一踩揚長而去,行駛500多公尺後衝進田裡,羅姓男子失血過多昏迷,送醫後還是宣告不治。

事情發生在去年2月6日下午,葉姓員警接獲通報到現場時,正巧撞見羅姓男子要離開,只好開槍嚇阻,他也表示當時情況危急,才會對羅姓男子腿部開槍,並不是重要部位,沒料到對方會因此喪命。但法官認為當時嫌犯並沒有衝撞員警的意思,應該可以開槍射輪胎而不是對方;一、二審都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判刑6個月,但檢方認為上訴太輕,最高法院還是決定維持原審判決定讞。但這個結果一出,也引起外界反彈,替警察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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