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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託憑證「TDR」爭議 中華人權協會籲速修法

三立新聞/綜合報導

TDR台灣存託憑證的爭議不斷,在發行時沒有被列入證券交易法的管理範圍,之後又被金管會補充認定,造成部分投資者遭判重刑。中華人權協會召開研討會,呼籲立法院盡速修法,減少空白刑法侵害人權的問題。

知名的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涉嫌炒作TDR,一審認定他非法獲利4.9億元,違反證交法重判18年,但中華人權協會召開研討會,認定類似個案侵害人權。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在他們做這個交易的時候,並沒有被當作是證券交易法裡面的證券,等發生事情以後,他們變成無法律可管,他們就用很便宜行事的方式,用一個函釋把TDR算成是證券交易法的證券。」

原來金管會現今是引用財政部民國76年的公告,認定TDR是屬於「外國有價證券」,但實質上,TDR是以台灣金融機構為發行機構,準據法為台灣法令所發行的「台灣有價證券」,TDR發行時沒有被列入管理,之後卻被主管機關補充認定,人權團體認為立法院應該要修法改正。

前行政院長陳沖:「是不是認定TDR是一個有價證券,還是在民事上是刑事上是不是,其實很值得探討,尤其民事上有一點賠償責任,但刑事不一定負責,因為刑事是牽扯到人權,所以通常都很嚴格。」

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法學或是從憲法保障人權的角度來講,罪刑法定主義的例外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TDR妾身未明的冏境,監察院也在2年前的調查報告中認定有違反憲法所要求,應該要檢討改善,以避免造成司法實務的模糊空間,以及對人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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