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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員收廢棄椅自用遭訴「貪污」!法官認「非資收物」判決無罪

記者羅欣怡/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清潔隊員將棄置路邊的辦公椅帶回家使用,遭檢方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判他無罪。(示意圖/中央社)

▲桃園一名清潔隊員將棄置路邊的辦公椅帶回家使用,遭檢方起訴,桃園地院審理判他無罪。(示意圖/中央社)

桃園市楊姓清潔隊員在大隊中擔任駕駛職務,兩年前駕駛資源回收車回收一張黑色辦公椅,但沒載回中隊,反而帶回家自用,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但桃園地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辦公椅屬廢棄物而不是資源回收物,楊男行為不構成貪污侵占,一審判處無罪。

判決書指出,在清潔隊服務20多年的楊男,2020年3月12日上午9時許,開資源回收車執行勤務時,發現路邊有張被棄置的辦公椅,看起來頗新,於是就直接在回家使用。

但楊男隨即遭到檢舉,檢方認為辦公椅屬可回收廢棄物,依規定回收物都要載回隊上,再交給合約的廠商分類處理,認定楊男行為不妥,因此依貪污侵占罪將楊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楊男向法官表示辦公椅是在路邊撿到的,強調「是我在路過的時候看到在路邊,覺得很新,我就用資源回收車載回去」、「黑色辦公椅屬於廢棄物,資收公司不會收的」等語,再加上法官認定楊男當時雖然是開著資收車執行公務,但事後調閱監視器以及清運登記表,都可以判定辦公椅是未經民眾通報而棄置之物,屬廢棄物清理法所指的廢棄物,依民法規定,有所有之意並占有者取得所有權,楊男在撿拾辦公椅時就取得所有權,不構成貪污侵占要件。

合議庭另函請桃園市府環保局說明,確認該辦公椅屬大型垃圾,並非可回收的廢棄物,楊男行為並不會導致市府對契約廠商有違約、短收權利金的損害,加上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楊男犯行,因此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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