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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閨密合租同居1人輕生亡!房東不滿成凶宅卻要活著的人「賠錢」下場出爐

記者洪正達/高雄報導

閨密合租同居其中1人輕生,房東索賠房價損失費卻踢到鐵板。(示意圖/Pixabay)

▲閨密合租同居其中1人輕生,房東索賠房價損失費卻踢到鐵板。(示意圖/Pixabay)

高雄陳姓女子與閨密蘇女一起租房居住,沒想到蘇女卻因故輕生,房東不滿房子變凶宅又貶值163萬元,要求陳女[連坐賠償」並提告,案經法官審理後,法官認定陳女不是監護人,蘇女輕生變凶宅責任不在他,因此判房東敗訴。

判決指出,陳女與蘇女在2020年1月間一起合租房子,租賃契約由陳女簽名,蘇女則成為連帶保證人,租期2年,兩人各自使用一個房間,承租一年多後,蘇女在屋內輕生亡故,使得房東的房產變成凶宅,經不動產公會鑑價後,確認房屋價值已貶損163萬元,房東因此不甘損失提告要求陳女連帶賠償。

房東主張陳、蘇2女雖然是同居人,陳女必須替輕生的蘇女負責賠償163萬,但蘇女則主張自己與陳女只是合租關係,並各自獨立一間房間,陳女的輕生與自己無關,雙方於是訴諸法律。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陳女並非蘇女的監護人,兩人分房同居在簽約之初房東就已知情,雖然租約由陳女所簽,但法律上則為當房客有重大疏失,造成租賃物品毀損、滅失,才須負起賠償責任,因此陳女無責,房東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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