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熟女遭火車輾腳骨頭全碎公危起訴 法官引用高中物理公式判她無罪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女子闖入鐵軌遭區間車輾腳,遭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示意圖。(圖/資料照)

▲女子闖入鐵軌遭區間車輾腳,遭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示意圖。(圖/資料照)

台中市林姓女子去年闖入豐原火車站旁的鐵軌躺平,區間車雖鳴笛急煞,卻仍造成她右足踝粉碎開放性骨折,遭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台中地院審結,認為依高中物理碰撞公式判定列車碰撞林女後車速不會改變,列車無翻覆、出軌可能,判她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37歲林姓女子110年6月8日下午,在豐原區東北街徒步闖入台鐵豐原火車站旁的南下鐵軌區平躺,由黃姓司機員駕駛的區間車剛好經過,發現有人躺在鐵軌,趕緊鳴笛緊急煞車,最後車頭仍撞擊她的腿部,造成右足踝粉碎開放性骨折。經送醫急救後保住一命。檢方認為,林女已涉犯公共危險罪,依法起訴。

林女法庭上跟法官喊冤稱,她當下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送到醫院才知道自己被火車撞,應該是「被詛咒、被附身」。委任律師也說,本案未造成其他人車傷亡、毀損,林女長期受疾病困擾,疑有妄想型精神疾病;如果認定有罪,也請法官減輕其刑。

法官審理後認為,檢察官起訴法條為「損壞軌道、燈塔、標識或以他法致生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往來之危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他法」,客觀上應以足以造成火車等運輸工具有因而傾覆或破壞危險的行為為限。根據高中物理學碰撞公式,如果列車重量遠大於入侵者重量,列車車速不會有所改變,火車也沒有傾覆、出軌或脫軌的可能。

法官說,列車因事故臨時停車,雖占用軌道電路,但後方號誌機也會自動顯示險阻,不致發生後車追撞前車風險。因此,林女獨自以肉身臥於軌道上,即使遭火車以正常車速撞擊,亦不致損壞火車,或使火車傾覆、破壞,更不會造成往來之危險,一審判她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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