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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少女法官給他緩刑自新 才過1個月國道飆速撞死2人下場慘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男子開車在國道一號飆速害死2人。示意圖。(圖/翻攝自高公局)

▲男子開車在國道一號飆速害死2人。示意圖。(圖/翻攝自高公局)

台中陳姓男子因性侵少女判刑1年10月,獲緩刑5年,才經過1個月,竟又在國道一號以時速180公里高速狂飆,失控撞擊另一輛車,造成2人慘死,依過失致死罪判2年10月定讞。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法官審結認為,陳男一再危害社會,撤銷他的緩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110年2月7日晚上10點多,開著朋友的車在國道一號,以時速180公里速度南下行駛。結果在南下195公里處疑似要閃避左切的車輛,往左閃避卻撞上一輛小貨車,造成車上王姓駕駛與郭姓乘客雙雙拋飛慘死。

彰化地院審結,認為陳男無駕照飆速害死2人,犯後坦認犯行並與死者家屬分別以180萬元、300萬元和解,但只付10萬元就說無能力賠償,符合自首,依無照駕車過失致死罪判2年6月。

全案進入台中高分院,法官發現,發現一審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中,汽車駕駛人無駕照駕車規定加重其刑;考量家屬痛批陳不聞不問、態度惡劣,兩手一攤說沒錢欺騙他們等,撤銷改判2年10月。全案定讞。

檢察官發現陳男之前就曾犯下性侵少女案件,最後遭依強制性交罪判1年10月,緩刑5年,110年1月4日定讞。竟在2月7日就在國道飆速害死2人,向彰化地院提起撤銷緩刑訴訟。

法官審理後認為,陳男犯下性侵及過失致死,2罪雖然類型、侵害法益不相同,但考量陳無照在國道飆車釀禍,造成2人拋飛慘死。陳被問到「為何緩刑期間內還無照在國道高速行駛?」只回說「因為開太快」,顯見他貪快罔顧公眾安全,惡行非輕。

法院認為,陳男剛獲緩刑確定1個月就再犯過失致死罪,不能悔悟自新,一再危害社會,經綜合判斷認為先前緩刑宣告難收抑制再犯、矯正之效,裁定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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