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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跟朋友女友壞壞!他被抓姦嚇到「提褲跑」挨告性侵 法官揪4點判無罪

記者王宣晴/台南報導

台南地院認為小蘭前後供詞有4處矛盾,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遭性侵,判林男無罪。(圖/資料照)

▲台南地院認為小蘭前後供詞有4處矛盾,且無其他證據證明遭性侵,判林男無罪。(圖/資料照)

林姓男子今年6月前往台南市拜訪朋友,酒後卻與朋友的女友小蘭(化名)牽手走進公園,在溜滑梯上準備發生性行為,還沒開始就被朋友發現,林男只能趕緊拎起褲子逃跑,小蘭指控遭林男性侵提告,台南地院審理認為,小蘭供詞前後共有4處矛盾,有違常情,判林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今年6月17日,林男從屏東坐火車到台南訪友,並與朋友及小蘭等4名男女在超商內喝酒,隔日凌晨1時許,林男發現同行女友人離開超商,跟小蘭一起回到公園找人,沒想到林男竟將小蘭推倒在溜滑梯上企圖性侵,朋友見狀大罵制止,林男見狀趕緊離開。

小蘭跟男友解釋是被林男強迫,為了安撫男友決定報案提告;林男坦承跟差點跟小蘭發生性行為,但堅稱雙方是合意,絕無強迫。小蘭男友則證稱,當時發現林男抓住小蘭的手,並聽到反抗聲,趕緊上前制止,但無法確認是性侵還是2人合意發生性關係。

法官檢視小蘭供詞,發現前後共有4處矛盾,包括當時酒醉程度、單獨跟林男前往公園的原因、如何到溜滑梯的平台上以及男友有沒有聽到反抗拒絕的話語,認為全案案發過程單純,歷時非長,小蘭供詞卻有諸多不一致之處,有違常理,且並無其他確切證據證明林男犯行,判林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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