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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三讀通過 炒房最重罰5000萬! 並設檢舉獎金遏止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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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梁博超

為遏止炒房亂象、利用換約轉售哄抬獲利,立法院今(10)日於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明定不法炒房行為最高可重罰5,000萬罰鍰,還可連續處罰。另新增檢舉獎金制度,以及規定預售屋、新成屋簽約後,原則不得換約轉售。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去年12月完成初審《平均地權條例》修正草案,內容祭出5大重拳遏止炒房,包括:限制換約轉售、禁止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預售屋解約需申報登錄、限制私法人購屋,並嚴懲投機炒作行為,最高可處3年徒刑或併科5000萬元罰金,且限期未改善者可連續處罰。

立法院於9日經朝野協商後將本案排在今日院會第一案,並且於稍早順利完成三讀。

針對炒作行為,三讀條文明定,明確規範3種炒作行為:第一,不得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說明會或其他傳播方式散布不實資訊,影響不動產交易價格;第二,不得與他人通謀或為虛偽交易,營造不動產交易活絡的表象;第三,自行、以他人名義或集結多數人違規銷售、連續買入或加價轉售不動產,且明顯影響市場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

罰則部份,三讀條文明定,違法炒作不動產者,可處100萬元至5000萬元罰鍰,屆期未改正可連續處罰,包括受雇人與法人(指公司)連坐處罰;且為了防止不動產業者所屬人員濫用專業知識炒作,將協助買受人換約轉售的第三人,或受託刊登轉售廣告者也納入規範,例如透過新聞媒體散布不實資訊,或以網紅、YouTuber、網路社群、揪團炒作者,處原額度罰鍰。

為限制紅單炒作,三讀條文也增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簽訂買賣契約後,除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例如財產因故遭強制執行、配偶近親因重大傷病須長期療養、非自願失業及重大變故,導致無力繳款,否則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而且不得刊登轉售廣告。

三讀條文亦訂有明確罰則,若買受人、建商或代銷業者違法換約轉售,或刊登相關廣告,可按戶(棟)處罰50萬元至300萬元,刊登廣告應限期改正或為必要處置,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

另外也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可向縣市主管機關檢舉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登錄資訊的違法事證,如經查證屬實,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一定比率提供檢舉獎金,另應提撥一定比率給查核業務所需經費。

而現行法規對於私法人購置住宅無相關限制規範,且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容易使住宅成為私法人投資炒作標的,本次修法增訂「私法人購屋許可制」,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的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且於登記完畢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條文也明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如有解約情形,建商應在30日內申報登錄資訊;申報登錄價格不實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圖/翻攝自住展房屋網)

▲(圖/翻攝自住展房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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