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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中妻黃睿靚歷審都獲緩刑原因曝…兒媳難抗婆婆要求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黃睿靚被判10月徒刑、緩刑4年。(圖/資料照)

▲黃睿靚被判10月徒刑、緩刑4年。(圖/資料照)

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陳致中和妻子黃睿靚,涉及桃園龍潭購地等洗錢案纏訟17年,經多次上訴後,最高法院昨(26日)將陳致中判刑1年定讞,確定將入獄服刑,黃睿靚判10月徒刑、緩刑4年。而黃睿靚歷審都獲緩刑,免去牢獄之災,原因也曝光。

檢方偵辦此案時,黃睿靚稱「印象中在生完小孩後,有一外國理財專員來台辦理開戶手續,陳致中也在場,婆婆吳淑珍叫我簽名就簽了。之前吳淑珍也有好幾次叫我簽開戶資料,不記得所簽文件的內容」,並表示吳淑珍還說:「你不要擔心、不要怕,這是家裡的錢,這不是『DIRTY MONEY』,你就跟銀行講這是你父親給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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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睿靚也表示,當時她心裡想這不是父親的錢,為何要這樣跟銀行講?但吳淑珍簽文件時也在場,她跟銀行的人說這是我父親給我的錢,當時銀行的人跟她聊天時,自己就說這是父親給我的禮物。另外,婆婆吳淑珍甚至向銀行的人自我介紹說:「我是她媽媽,是母女關係,不是婆媳關係。」

判決書指出,一審法官考量黃睿靚「惑於親情權貴,致犯本罪,坦承犯行,深知悔悟」;二審法官認為「囿於人媳,處處配合,掩飾、收受、寄藏重大犯罪所得財物,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更一審則指黃睿靚「惑於親情,致犯本罪,承諾願為公益奉獻,應已深知悔悟」均予以緩刑。

更二審更明指「囿於兒媳身分,難以推拒婆婆之要求致犯下本案,經此次偵審及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判黃睿靚10月、緩刑4年,併科金100萬元,需向公庫支付100萬元,陳致中則判1年有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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