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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國中生廁所嬉鬧抱到摔斷手「關節永久損壞」 家長判賠55萬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台中某國中生在學校廁所嬉鬧害同學摔斷手。示意圖。(圖/翻攝Pexels)

▲台中某國中生在學校廁所嬉鬧害同學摔斷手。示意圖。(圖/翻攝Pexels)

台中市陳姓國中生與許姓同學在校園內的廁所嬉鬧,陳男不顧對方拒絕抱他,結果摔斷左手,經手術復健半年後關節已永久損壞。許少父母提求償297萬多元,陳少父母雖辯許當時同意一起玩,應負一半責任,但法官不採信,最後判賠55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許姓學生及家長控訴,陳姓男同學109年5月18日與許姓同學在學校3樓廁所嬉鬧,竟害許摔斷左手。許少當天送急診手術後住院6個月,出院也請看護3個月,更造成他左肘關節活動角度剩20度至90度,影響日常生活能力及未來職涯發展,經鑑定工作能力減損達23.07%。

許及父母表示,年僅14歲的他因此左肘關節受永久損壞,治療及復健過程緩慢痛苦,受傷程度影響巨大,恐終身難擺脫恐懼及身心創傷陰影,求償精神撫慰金140萬元;加上醫藥、看護及勞動力減損等,向陳少及家長求償297萬7241元。

陳少及家長辯稱,對於許、陳在學校廁所內玩耍,造成許受傷,深感抱歉。但當時陳是在許同意下一起在廁所玩,陳的行為有得到許同意,許選擇和陳一同玩,本要承擔可能發生意外的風險。陳對玩耍可能造成許骨折無法預料,認為許也應負一半責任。

法官認為,陳少事發當時自稱有過失,父母也無法證明有何監督並未疏懈,或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生損害的情形。許少也說,當時陳說要抱他時,自己就已經說不要,不要跟他玩。陳也自稱抱起對方時許有說不要,可見許已明確拒絕不要以此方式和陳玩,難認許也有過失,最後判陳少及家長應給付許少55萬49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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