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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變換車道方向燈沒打滿挨罰3千 她辯「只差10分之1」下場出爐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徐女國道變換車道,遭後方車輛檢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用方向燈。示意圖。(圖/翻攝pixabay)

▲徐女國道變換車道,遭後方車輛檢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用方向燈。示意圖。(圖/翻攝pixabay)

徐姓女子開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台中路段,遭民眾檢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開罰3000元。她不服提訟聲明撤銷,辯「車身只差10分之1方向燈跳回」,不符比例原則。台中地院審結,認為徐女變換車道「右方向燈僅顯示一次就熄滅」,本有確保正確使用方向燈義務,判她敗訴。

判決書指出,徐姓女子111年5月4日下午2點左右開著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183.6公里台中路段時,因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遭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畫面檢舉。警方認定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開罰3000元,記違規點數1點。

徐女不服提行政訴訟,辯稱她變換車道當時「車身已10分之9進入車道,只差10分之1方向燈跳回」就舉發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會不會「矯枉過正」?
加上當時車速110公里,變換車道需專心注視前方狀況及右後方車況。如果因為後方檢舉車輛的視野,認定差10分之1未進入車道就遭舉發,不符合比例原則,聲明原處分撤銷。

承審法官認為,從行車紀錄器畫面顯示,徐女的車從畫面左方出現,於中線車道變換到外側車道,車身尚未完全進入外側車道時,「右方向燈僅顯示一次就熄滅」。徐女開車變換車道本有注意並確保正確使用方向燈義務,應注意並防止方向燈桿自動跳回,所執主張不足採,判她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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