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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修法毒品犯可進惹議 法務部長蔡清祥:3種人不行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務部長蔡清祥說明,並非所有毒品犯都能進入外役監,希望外界不要混淆。(圖/記者楊佩琪攝)

▲法務部長蔡清祥說明,並非所有毒品犯都能進入外役監,希望外界不要混淆。(圖/記者楊佩琪攝)

立法院7月31日三讀通過,提高外役監遴選門檻,需服刑3分之1以上,無涉及安全之虞等情形,才得參加遴選;另排除最輕本刑10年以上之重罪犯、詐欺集團成員等,同時增列淘汰條款。法務部部長蔡清祥1日對於毒品犯部分補充說明,並非所有毒品犯罪者都能進入外役監,僅吸食、持有吸食等毒品犯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參加遴選進入,表現良好可返家探視,但會有嚴格的配套措施。

蔡清祥表示,如果是製造、販賣、運輸之毒品犯,絕對不能參加遴選進入外役監,僅有吸食、持有吸食或施用毒品者,符合一定條件始得進入。如表現良好,得返家探視,但會受到嚴格監控;返回監所時,也一律得接受驗尿,若驗出吸毒的陽性反應,就會送回一般監獄,並收回其所有縮刑,這些都有配套措施。制定該些配套措施,也是著重在協助進行戒癮治療,早日復歸社會,不再施用毒品。

根據新修法內容,除了毒品部分,還有針對貪汙部分,此次修法採層級化處理。有關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所列各罪,即一級貪汙罪,例如違背職務收賄罪等,因法定刑度均屬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2款「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規定,一律排除,不得遴選,並無例外。

不過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所列各款之罪,即二級貪污罪,例如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等,因法定刑度均屬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照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原則上不得遴選,例外僅於符合該款但書規定,無犯罪所得或繳回犯罪所得者,方得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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