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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幕後/連警察都查錯!凶宅「漏網之魚多」地政士建議:內政部架網查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目前無完善查詢管道,民眾買房通常要靠運氣。(示意圖/翻攝pixabay)

▲「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目前無完善查詢管道,民眾買房通常要靠運氣。(示意圖/翻攝pixabay)

「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等物件瑕疵查得到嗎?很抱歉,政府無提供完善查詢管道,一般來說,如果實價登錄無註記,房屋買賣過程,「凶宅」必須仰賴前屋主告知及房仲調查,「輻射屋、海砂屋」則只能靠網路查詢或直接請人驗屋。等於多得靠購買者運氣,因此專家建議,「內政部應建立官網,供民眾查詢,避免權益受損。」

「凶宅」買賣,依照內政部買賣契約,售屋者必須填寫「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然而,售屋者不見得是第一手屋主;房仲也必須負起查詢義務及責任,事實上,台灣30年以上老屋逾400萬戶,即使是現任里長也不見得清楚知曉里內所有凶宅,更何況房仲業了。目前的訪查機制,對消費者相當不利。

大家或許會以為,凶宅查詢,可詢問里長、鄰居、警察等人,事實上,這些里長、鄰居給予的資訊不見得正確,而管區則通常會以「個資」為由,不會提供協助,只能說,在這樣的情況下,消費者買到凶宅,即使對簿公堂也不見得能全身而退。

問轄區派出所呢?警方往往以保護個資為由不協助查詢,事實上,警方資料也不見得完整,警政單位曾歷經「數位化」過程,據了解,數位化轉換過程疑有不少資料遺失,如桃園八德某透天凶宅法拍,就曾發生第一次法拍註記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第二次卻回覆法院「無相關資料可稽」的烏龍事件,該凶宅還曾佔據大篇幅社會新聞版面,且第一任屋主身分就是員警。

因為房仲如果主張已盡查詢義務,但查不到,除非消費者有辦法證實屋主「刻意隱瞞」,否則刑事詐欺罪難以成立,通常也無法原屋返還、退返完整價金,最終常常歸於民事糾紛,只能主張「物之瑕疵」獲取部分價金賠償。

「輻射屋、海砂屋」依照地方政府目前做法,曾經列管的房屋,相關檢測值都會逐年衰退,一定時間後,檢測不到相關數值,就會解除列管,同時,為了「民意」,縣市府就會撤除相關曾經列管的資訊,消費者就再也無從得知。

蕭琪琳建議,內政部應盡速建置「瑕疵屋」查詢官網,保障購屋族權益。(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蕭琪琳建議,內政部應盡速建置「瑕疵屋」查詢官網,保障購屋族權益。(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新北市經紀人公會理事長、金門地政士事務所所長蕭琪琳接受《三立新聞網》訪問表示,「其實這些問題確實相當嚴重,畢竟法院近年已出現『隱瞞凶宅資訊』判為詐欺的判決,內政部定型化契約卻依舊僅要求屋主填寫『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行政與法院判決上有矛盾,邏輯上立法或行政上應修正,內政部應盡速建置『瑕疵屋』查詢官網,還給消費者一個安全購屋環境。」

他指出,早期「凶宅」買賣糾紛,法院判決常見消費者吃虧,如前屋主主張自己是基督教,並不認為有影響,法院如果也認同其說法,就會直接判前屋主勝訴;而近年民意高漲,約5、6年前,有一法官判決隱藏凶宅資訊,詐欺罪成立,有了判例,消費者權益才開始慢慢平衡。

不過,目前機制相當簡陋,相關責任全部回歸售屋者、房仲,未有官方查詢管道,消費者僅能依賴售屋者誠實與否,以及房仲的查詢能力,其實相當不足。

蕭琪琳建議,「內政部應就手上相關資訊公開,包括『凶宅』及曾經是『輻射屋、海砂屋』等。」

如「凶宅」在實價登錄上已登錄過,或警政署已有兇案相關資訊,就應公開透明,而非讓消費者自己瞎子摸象;「輻射屋、海砂屋」若曾發生,後解除列管,相關資訊也應讓消費者得知,換句話說,誰願意用市價購買一個曾被列管的瑕疵屋?還是政府自己願意買?

蕭琪琳說,政府資料有可能不完善,但如果建立查詢官網,至少可提供一個基礎查詢管道;而買賣雙方若不確定是否有物之瑕疵,可如何自保呢?建議可在買賣合約上,加註簽約到交屋前(約一個月)買方若查詢到相關資訊,可無條件解約,避免糾紛進一步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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